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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合同法的重点在于合同的效力,这是合同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章节。合同的效力是通过合同的认可来维护正常的交易关系。因此,合同的有效性不仅关系到法律的保护,还关系到当事人达成合同目的的实现。一个有效的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当然,由于交易活动的复杂性,合同法还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根据条件或附期限进行约定。
如果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它就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当,则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则上应被视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等。无效合同的效力不存在,即合同自始无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去,我国的合同法对于确认合同无效的范围过于宽泛,导致许多合同仅因缺乏个别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因此许多原本可以通过调整来弥补的合同却无法实现。
为了解决因宣告合同无效而无法履行的问题,合同法在明确无效合同的标准的同时,还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这两种合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合同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权利来达到他们订立合同的目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不完全符合相关生效条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尚未确定,一般需要有权人的承认才能生效。这类合同通常是由缺乏订约能力的人、缺乏代理权的人或缺乏处分权的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从表面上看,这些合同似乎满足了有效的条件,但实际上还需要权利人的确认才能生效。合同生效,否则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以及可撤销合同是不同的。可撤销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二是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的撤销权是由当事人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会主动撤销合同。当事人如果申请撤销,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当事人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撤销,合同仍可履行。当然,无效合同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况。部分无效指的是只影响主要部分履行的部分无效,法律允许当事人履行有效部分。学习本章内容,学员应了解合同效力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及其意义,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了解和能够运用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理解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把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能够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和返还财产制度。
需要特别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基本概念,如合同生效、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处分权行为、无效合同、本人、相对人、欺诈、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等;重点和难点,如合同生效的内容、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合同的生效要件、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意义、附条件合同中对附条件的具体要求、附期限合同中关于附期限的具体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表现形式、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补正的不同、无效合同的特征、无效合同的范围、如何审查和制定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当事人如何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如何理解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合同的特征、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方式、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及溯及力的规定等。
同时,自考考生们需要特别注意本章知识在实际应用中的运用,要求能够运用本章知识和相关章节的知识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和案例。因为无论是什么形式的合同案例,都涉及合同的有效性或无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