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自考考试的重点之一是合同的效力和本意。合同法旨在通过确认合同的有效性,保障正常的交易关系。合同的有效性不仅涉及法律保护,同时也与当事人达成合同目的的实现密切相关。为了使合同有效,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当然,由于交易活动的复杂性,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条件或期限。
当合同符合法定条件时,便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可以享受合同所带来的权利并承担义务。而未履行合同或不当履行合同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则上应视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所现强制规定等合同均属于无效。此外,无效合同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自始无效。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过去我国对合同无效的确认范围较宽泛,很多合同仅因缺乏个别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因此有许多合同本可以通过调整来生效。
对于因判定为无效而无法履行,从而影响交易活动进行的合同,合同法明确了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这两种合同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权利来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生效条件的规定,所以其效力尚未确定,需要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这种合同经常涉及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表面上看,合同似乎具备有效条件,实则需要权利人确认。如果权利人承认合同,它将生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明显不公平,另一种是当事人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的撤销权由当事人行使,人民法院不主动撤销合同。当事人申请撤销合同的情况下,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当事人需要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撤销,合同仍可以履行。当然,无效合同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况。如果部分无效不影响主要部分的履行,法律允许当事人履行有效部分。学生在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效力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和意义,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了解并能运用附加条件和附加期限的合同,理解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把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能够运用过失责任和财产返还制度。
需要特别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合同生效、附加条件合同、附加期限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权利代理,表见代理、行为能力以及无效合同的基本概念。此外还要重点关注合同生效的内容、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合同的生效要件、民法通则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含义、附加条件合同对附加条件的具体要求、附加期限合同对附加期限的具体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不同表现形式、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补正的区别、无效合同的特征、无效合同的范围、如何审查和制定无效合同以及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当事人如何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不同类别、如何理解重大误解和明显不公平、乘人之危合同的特点,以及承担无效合同责任的方式与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和溯及力规定等。
同时,自考学生们需要特别关注本章知识在实际中的应用,要求能够运用本章知识和相关章节的知识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和案例。因为任何形式的合同案例都可能涉及合同的有效性或无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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