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自考合同法复习材料的重点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大牛教育自考平台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合同法自考考试的重点在于合同的效力和本意,这是合同法中的重要章节之一。合同法通过对合同有效性的确认,维护正常的交易关系。因此,合同是否有效不仅关乎法律的保护,也关系到当事人达成合同目的的可行性。任何有效的合同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形式等。当然,由于交易活动的复杂性,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附加条件或期限。
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才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可以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适当的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则上应视为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等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而且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过去我国合同法对于无效确认的范围过于宽泛,导致许多合同仅因缺乏某些要素而被视为无效,这使得许多实际上可以通过调整来得以成立的合同无效。
为了解决因合同被宣告无效而无法履行的问题,影响交易活动的进行,合同法在明确无效标准的同时,还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这两种合同实际上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权利来达到合同目的。效力待定合同指的是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生效条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尚未确定,通常需要权利人承认才能生效。这种合同通常包括与无担约能力人、无代理权限人、无处分权限人等达成的合同。从表面上看,合同似乎具备有效条件,但实际上还需要权利人的确认,否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可撤销合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明显不公平,二是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的撤销权由当事人行使,人民法院不会主动撤销合同。当事人申请撤销合同后,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从一开始就无效,当事人要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撤销,仍然可以履行合同。当然,无效合同有完全无效和部分无效之分。如果不影响主要部分履行,部分无效的合同允许当事人履行有效部分。
在学习本章内容时,学员需要了解合同效力和合同成立的区别和意义,掌握合同生效的要件,了解并能应用附加条件和期限的合同,理解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掌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并能应用签订过失责任和财产恢复制度。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1)基本概念:合同生效、附加条件的合同、附加期限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处分权限行为、无效合同、当事人、相对人、欺诈、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等;(2)重点和难点:合同生效的内容、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区别、合同生效的要件、民法通则中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确认、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涵义、附加条件合同中对附加条件的具体要求、附加期限合同中关于附加期限的具体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表现形式、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补正的区别,无效合同的特征、无效合同的范围、如何审查和确定合同无效、当事人如何行使撤销权力、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如何理解重大误解和明显不公平、乘人之危合同的特征、承担无效合同责任的方式、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和溯及力的规定等。
同时,自考考生们还应特别注意将本章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和案例的能力。因为任何形式的合同案例都涉及合同的有效性或无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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