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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管理规定-2024年1月版

更新时间:2024/1/12 17:04:00  栏目:考务考籍  来源:大牛自考网  阅读( )
导读: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提高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提高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我省开设课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在另一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须办理省际转考手续。

第三条  省际转考分为由我省转出考籍及由外省转入考籍两类。考籍的转移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直接负责并实施,采用电子转递考籍的方式办理。

第四条  省际转考以考生考籍电子档案为主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合格课程信息(含考试笔迹信息)、奖惩记录等。

第五条  省际转考要求

(一)我省转出

1.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可以转出,用于顶替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课程的非学历证书或证书课程,自考生可持相应证书或课程证书直接至外省使用,无需办理转出手续。

2.专业考试计划中理论部分与实践部分合一且只有1个课程代码的课程,其实践部分的成绩不得单独转出。

3.免考或被顶替的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不得转出。

4.已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5.考生处于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6.考生办理转入我省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二)转入我省

1.由外省转入我省时,须在我省取得考籍并取得1门或1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

2.考生的转入课程与我省该课程的课程代码与课程名称不一致、或我省从未开设的,我省原则上不予转入并将转考考籍退回转出省。

3.转入考生应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或本科不少于4门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办理专科或本科毕业申请手续。

第六条  省际转考办理程序

(一)我省转出

1.考生在每年2月21—28(29)日或8月21—31日期间内实名注册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可通过浙江教育考试网“最多跑一次-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确认申请”或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信息网“我的申请-转考申请”链接〕按要求进行在线申请。也可通过“浙里办”APP办理。

2.省教育考试院在每年3月1日、9月1日后提取、审核考生转考申请信息数据,将符合转考条件考生的转考信息导入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转考管理平台。

3.转入省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登录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转考管理平台,下载由我省转入该省考生的考籍信息。

4.视转入省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考生自主确定是否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转考(转出)登记表及介绍信(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预留的邮箱中下载打印)。

二、外省转入

(一)考生在转出省办理省际转考手续。

(二)转出省审核考生转考申请,将符合转考条件的考生转考信息导入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转考管理平台。

(三)省教育考试院于每年3月11日、9月11日后接收、审核外省转入考生转考信息,并通过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转考管理平台反馈转出省。

(四)省教育考试院将符合转考条件的课程成绩导入考生课程成绩总库,并在浙江教育考试网公布。考生也可自行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信息网查询。

第七条  考生应事先了解省际转考的条件及转入、转出省关于转考的相关规定与工作程序。转考申请的材料须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起执行,此前转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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