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全国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民教育系列各类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自学考试的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在籍生,参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的,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免考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 免考课程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
1.专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12656);
2.本科: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
(二)基础课
高等数学(一)(00020)、高等数学(工专)(00022)、高等数学(工本)(0002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02197)、线性代数(02198)、复变函数和积分变换(02199)、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英语(一)(00012)、英语(二)(00015)、英语(专升本)(13000)、英语(专)(13124)、俄语(一)(00014)、俄语(二)(00017)、日语(一)(00013)、日语(二)(00016)、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8、00019)、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1、00052)、物理(工)(00420)、大学语文(04729)。
第四条 报考黑龙江省自学考试各专业本科,按不同报考对象做如下免考规定: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和本科及以上在籍生可免考本科设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亦可免考在全日制学习阶段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同的课程。
“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同的课程”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全日制学习阶段以考试的形式取得合格成绩,且成绩以分
数制评定;
2.与我省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设置的课程名称完全一致;
3.免考课程数不能超过我省自学考试该专业考试计划设置毕业课程数的50%;
4.此类课程免试的判定标准主要依据高校教务部门提供的内容完整、清晰且加盖公章的学生成绩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考生基本信息、课程名称、学分或学时、成绩、成绩的取得方式等。
(二)自学考试的本科及专科毕业生可免考本科设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
(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免考本科设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
(四)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结业生和肄业生参加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可免考在校期间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基础课。
第五条 报考黑龙江省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按不同报考对象做如下免考规定:
(一)国民教育系列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可免考专科设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亦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同的课程。
“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同的课程”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以考试的形式取得合格成绩,且成绩以分数制评定;
2.与我省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设置的课程名称完全一致;
3.学分、学时不低于自学考试免考课程(自学考试各课程每学
分相当于18学时);
4.免考课程数不能超过我省自学考试该专业考试计划设置毕业课程数的50%;
5.此类课程免试的判定标准主要依据高校教务部门提供的内容完整、清晰且加盖公章的学生成绩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考生基本信息、课程名称、学分或学时、成绩、成绩的取得方式等。
(二)自学考试的本科及专科毕业生可免考专科设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
(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结业生、肄业生参加自学考试专科专业考试,可免考在校期间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基础课。
第六条 国民教育系列各类高等院校和自学考试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对应的如下课程:
1.数学专业可免考:高等数学(一)(00020)、高等数学(工专)(00022)、高等数学(工本)(00023)、线性代数(02198)、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
2.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类可免考语种对应的:英语(一)(00012)、英语(二)(00015)、英语(专升本)(13000)、英语(专)(13124)、俄语(一)(00014)、俄语(二)(00017)、日语(一)(00013)、日语(二)(00016)。
3.物理专业、机械专业类可免考:物理(工)(00420)。
4.中国语言文学专业类、新闻传播学专业类可免考大学语文(04729)、应用文写作(02126)。
5.电子信息、计算机专业类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8、00019)、管理系统中的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1、00052)。
第七条持有以下非学历证书者可免考如下相应课程。
(一)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证书或成绩报告单
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六级考试(CET—6)证书或成绩报告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可免考:英语(一)(00012)、英语(专)(13124)、英语(二)(00015)、英语(专升本)(13000)。
(二)全国大学俄语、日语四、六级考试(CRT、CJT)证书或成绩报告单
1.获得全国大学俄语四级考试(CRT—4)、六级考试(CRT—6)证书或笔试成绩报告单,成绩在60分以上,可免考:俄语(一)(00014、俄语(二)(00017)。
2.获得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CJT—4)、六级考试(CJT—6)证书或笔试成绩报告单,成绩在60分以上,可免考:日语(一)(00013)、日语(二)(00016)。
(三)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合格证书或笔试合格成绩单
1.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合格证书或笔试合格成绩单,可免考英语(一)(00012)、英语(专)(13124)。
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合格证书或笔试合格成绩单,可免考英语(二)(00015)、英语(专升本)(13000)。
(四)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合格证书
1.获得(NCRE)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和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
2.获得(NCRE)二级及以上合格证书,可免考:管理系统中的计算机应用(00051)、管理系统中的计算机应用(实践)、00052)。其中,获得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级语言程序设计(13013)和高级语言程序设计(实践)(13014);获得NCRE三级PC技术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微型计算机原理与接口技术(04732)和微型计算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实践)(04733)、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02277)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实践)(02278)课程。
第八条 以上课程若因专业考试计划调整发生变化,则以调整后的课程计划执行。
第九条自考考生同一考号下已通过的课程(课程名称相同、课程代码相同、学分相同)可在自学考试各层次、各专业中通用,无须办理课程免考。
第十条 免考流程
(一)申请我省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考生,在每年的上、下半年自学考试办理毕业期间,通过“黑龙江省考生自助服务系统”上传所需的佐证材料。
(二)各市(地)招考机构依据免考规定对考生申请的课程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省招考院进行最终审定。免考终审通过的考生须在网上缴纳免考费用,缴费完成后视为免考成功。
第十一条 凡有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此前发布的《黑龙江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管理细则》自动废止。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特殊问题需省级招考机构按规程集体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