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不会被解雇。
【教师职务被终止的条件】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在国家行政编制中并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和福利的工作人员。对于教师而言,要满足《公务员法》第53~59条中的规定才能解除其公职。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1. 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或组织参与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等活动;
2. 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进行罢工;
3. 玩忽职守、延误工作;
4.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5.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他人;
6. 进行欺骗、误导上级和公众的虚假行为;
7. 贪污受贿,并以职权谋取个人或他人私利;
8.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源;
9. 滥用职权,侵害合法权益;
10. 泄露秘密信息;
11.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2. 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3. 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14. 从事营利性活动,兼任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职务;
15.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6. 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根据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如果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意见;如果上级不改变决定或命令并要求立即执行,公务员应该执行,执行结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本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公务员明显违法执行决定或命令,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违法违纪需要承担纪律责任的公务员,根据本法给予相应处分;对于情节轻微且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违纪行为可以免予处分。
根据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以及开除。
根据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进行。
对于违纪公务员,需要由处分决定机关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和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需要给予公务员处分时,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作出相应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根据第五十八条规定,受到处分期间的公务员不得晋升职位和级别。其中记过、记大过、降级和撤职处分的公务员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到处分期限为:警告为六个月;记过为十二个月;记大过为十八个月;降级和撤职则为二十四个月。
受到撤职罚款之后,根据规定会降低级别。
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在接受开除之外的其他处罚期间内表现出悔改并且没有再次违反纪律行为者,在解除处分后,处分决定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之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位将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和撤职的处分并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和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