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对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则由国家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具备相关学历或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公民,可以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资格认定。首次担任教师职务时,还需经过试用期。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还明确了不同类型(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职业高中等)的教师所需具备的相应学历条件。没有符合要求的学历但有意申请教师资格者,必须通过国家统一设立的考试来获取资格。关于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具体细则由国务院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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