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疾病史,如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等;
2.各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如颅内感染、癫痫、脑血管病等;
3.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如因迷信气功、巫术等影响职业与社会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如毒品依赖和影响社会功能者;
5.特定人格障碍,如反社会型、冲动型人格障碍;
6.某些类型的神经症,如强迫症、癔症等严重影响职业与社会功能者;
7.急慢性传染性疾病,如肝炎、结核等(除非已完全治愈);
8.语言和听力缺陷,包括严重口吃和听力低于一定标准;
9.嗅觉缺陷或丧失,在与化学类及食品科学相关的教学工作中不适宜;
10.视力缺陷,如双眼视力低于一定标准;
11.色觉异常,不适宜从事以颜色为指标的教学工作;
12.面部有较大疤痕、血管瘤、白癜风等影响面容的情况;
13.步态异常、脊柱侧弯和肢体残疾或畸形,不适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14.严重骨关节疾病引起的功能障碍和畸形;
15.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以及严重器质性疾病或合并并发症;
16.特殊教育岗位需要根据个人身体条件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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