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级别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国家和省份的相关规定,确定了一系列体检标准和程序。考生需要根据认定机构发布的公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以下情况不适合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
1. 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
2. 重度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等;
3. 各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以及因精神活性物质导致的精神障碍;
4. 患有传染性疾病,如急慢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和性传播疾 病(除非已经经过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学机构确诊治愈);
5. 较严重言语障碍或听力损失;
6. 双耳听力低于2米,一耳完全失聪但另一耳正常听力在3米以内者;
7. 嗅觉迟钝或丧失,不适合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
8. 视力低于4.5(0.3),色觉检查异常;
9. 面部有较大面积疤痕或影响面容的疾患如斜颈、面瘫等;
10. 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或主要脏器做过较大手术;
11. 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除非已经通过手术治愈);
12. 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和关节畸形;
13. 患有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 病、血液病以及严重的器质性 疾 病或合并并发 症等。
对于特殊教育岗位和其他未纳入体检标准但可能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情况,将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判断是否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