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时,申请人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的要求。
对于语言方言复杂的地区,普通话水平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而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进行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情况下,对普通话水平标准有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教师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包括:身为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并具备良好思想品德和无犯罪记录。同时需要具备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除特殊规定外),以及符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需的身体条件和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或满足直接认定政策。
对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按照相关政策执行《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具体认定要求,请以所处省份当年发布的认定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