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政府办公室,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以及各有关高校,为做好我省2017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2017年上半年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认定范围
在海南省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对象
户籍或工作地(含人事档案)在海南省内,截止2017年6月30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申请条件,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其中: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的相应标准。其中:申请普通话和语音相关任教学科应当达到一级水平,申请任教学科为语文和对外汉语的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其他任教学科的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四)户籍或工作单位在认定机构管辖区内。
(五)按照《海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项目要求,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县级及以上医院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体检表格从教育厅网站下载)。
三、认定机构和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和认定权限,申报人员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的认定机构,不允许跨机构认定,具体如下:
1.户籍或工作地在海口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本人户籍或工作地所在的区教育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海口市教育局。
2.户籍或工作地在三亚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本人户籍或工作地所在的区教育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三亚市教育局。
3.户籍或工作地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4.户籍或工作地在儋州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儋州市教育局。
5.户籍或工作地在三沙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三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户籍或工作地在海口、三亚、儋州、洋浦和三沙以外其他市县的,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本人户籍或工作地所在的市县教育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海南省教育厅。
四、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网报时间为4月3 日至7 月 10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7:00—24:00(5月下旬至6月上旬,网站功能关闭,不能网报)。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请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申报。在“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栏,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报人网报入口”点击“注册”进行申报。
申请人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准确、如实填报申请信息,选择相应的认定机构,上传小二寸的电子照片,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二份(A3纸正反两面4开),并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逾期自误。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申请人在同一年中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多申报无效。
(二)现场确认
1.海南省教育厅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 4月10日至7月12日(正常上班时间,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7—58号窗口)。
2.市、县(区)认定机构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由各机构依据省教育厅现场确认时间内自行安排,具体时间和地点请在网上申报系统“现场确认注意事项”处查看,或者咨询所选择的认定机构。请各市县各认定机构务必提前在系统内设定本地认定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3.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现场确认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必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规格为A3纸双面打印。准备3张小2寸与网上申报系统中同底的彩色相片,2张分别贴在申请表上相片栏,另一张轻贴在一份申请表右上方,供办理证书使用。
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A4规格)。
③工作证明材料的原件(省内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及复印件1份)(A4规格)。
④《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A4规格)。
⑤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A4规格)。
⑥《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A4规格)。
⑦《海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原件1份,体检时间为2017年3月至7月间(样表可从海南省教育厅网站“资源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1份(A4纸,样表可从海南省教育厅网站“资源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⑨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
以上2—9项申请材料请按顺序夹在材料1中。
(三)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由海南省教育厅认定的,证书领取时间为2017年7月19日—7月28日;由市、县(区)教育局认定的,证书领取时间请咨询所选择的认定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认定机构,要及时制定认定计划,设置好网上申报、现场确认、发放资格证书的时间,并向社会公布。有关高校要做好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加强与认定机构协调沟通,为本校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提供帮助和服务,保证离校前获得教师资格证。
(二)认定工作结束后,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认定机构要及时汇总本认定机构的认定人数,形成汇报材料报海南省教育厅行政审批办。(邮编:570203,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7—58号窗口,邮箱:10344509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