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标准及办法如下:
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和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体检标准和办法。
参加体检的对象是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体检结果将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以下情况均被认定为不合格:
1、患有器质性心脏病且心功能不正常者。
2、血压高于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或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高于21.33KP(160毫米汞柱)或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高于12KP(90毫米汞柱)或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
3、未治愈的结核病患者。
4、未治愈的支气管扩张病患者。
5、肝功能异常的慢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除外)。
6、曾有恶性肿瘤史的人员,以及患有各种结缔组织疾病(如胶原疾病)和内分泌系统疾病的患者。
7、伴有肾功能不全的各种肾脏疾病患者。
8、有癫痫发作史、精神病史、癔病史或夜游症的人员。
9、一侧肺切除程度超过一叶或肺不张程度达到一叶以上。
10、类风湿性关节炎影响四肢功能或患有慢性骨髓炎的人员。
11、未治愈的麻风和性传播性感染的人员。
12、患有青光眼或视网膜、视神经方面存在问题(除非是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问题)。
13、两眼视力之和低于5.0(在体检时会使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并折算为5分记录)。根据专业要求检测,如果辨色力不合格也将被认定为不合格。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5、上肢或下肢完全无法运动;两下肢长度差异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为二级以下;明显的胸廓畸形。
16、严重口吃以及口腔、耳鼻喉方面存在影响教学工作的生理缺陷。
17、除上述情况外,还有其他会对健康和教学工作产生影响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