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每年一般进行两次,具体时间根据不同的省市而有所不同。请以各个省市发布的认定公告为准。
教师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是具备下列要求:作为中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并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没有犯罪记录;拥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特殊规定除外);符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需的身体条件,并且通过了教师资格考试或符合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具体的认证要求,请以当年符合认证条件省份发布的认定公告为准。